北京哪个医院治白癜风比较好 https://yyk.39.net/hospital/89ac7_labs.html在《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六条有如下规定,根据该规定,如果是偷税行为,在5年内没有被发现的,那么就算后来发现了,也不能再进行处罚了。
看到这个条款,有些人心中有些窃喜,确实,此前有一些税务处理书中就有用到该条款,在查到纳税人少缴税款或者偷税时,因为过了5年的期限,所以不予处罚,这点尤其是在之前的个人所得税这个税种中有较多发生,因为年之前,个税是没有什么汇算清缴的,加上征管手段没有现在这么丰富,所以个人之间的一些交易行为,比如借贷的利息、股权转让等,交易发生时,可能税务没有及时发现其中问题,而在发现时,却已经超过了5年期间。
但是窃喜归窃喜,这里还有两个关键点要知道:
1、5年内没有被发现,只是不再处罚,比如偷税,不会处罚,但是却可以追缴,可以加收滞纳金,有时候因为年限较长,滞纳金可能会超过税款本身。
2、5年的计算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算,但是,如果是连续或断续状态的,那么从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计算。
这两个关键点中第一点比较好理解,第二点有些人就不理解了,尤其是对“连续或断续状态”不太理解,没关系,下面我们来看一个真实的判例,通过这个判例,你就会明白这是什么意思,而且因为这个“连续或断续”的状态,有可能处罚的年限“不止5年”。
案例来源于裁判文书,内容有改写,名字用化名,案号在文末。
A公司在2X04年、2X05年的B项目和2X09年到2X11年的C项目中,将代收的煤气开口费、电视初装费、暖气开口费计入到“其他应付款”中,少申报营业税9.2万元、城建税6.4万元。
A公司的账目显示,该公司在2X11年4月29日代收了潘某缴纳的煤气开口费、电视初装费、暖气开口费,L市稽查局于2X16年3月30日对A公司涉嫌偷税立案查处,经过调查取证、听证等程序,于2X16年12月29日作出了《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对A公司2X04年-2X11年偷税行为进行处罚。
A公司不服该处罚,提起诉讼,一审判决A公司败诉,A公司不服,提起上诉,A公司认为:
1、A公司不存在偷税的主观故意,A公司按照税务局要求委托税务师事务所审计账目,也按照审计结果完税,审计报告和账目交到了税务局审核,税务局也出具了结论性报告显示税已经缴清,如果出现少缴税的情况,也是税务局造成的,而非A公司的原因。
2、该案行政处罚已超过追诉时效。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超过5年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另外《国务院法制办关于如何确定违法行为连续或继续的复函》也对行政违法行为的连续和继续均明确规定为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对违法行为存在故意为前提,但是一审法院不顾此事实。
L市稽查局辩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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